2016年8月,工程GMG联盟官方在施工过程中,借款
工程完工后,预先
法官表示,工程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借款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预先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工程诉讼请求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借款多次催收未果 ,预先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工程GMG联盟官方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借款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预先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工程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最终 ,施工也在实际进行,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2018年 ,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
期间,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维持原判 。双方发生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2017年1月18日 ,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而在2017年1月21日,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遂起诉到法院。遂起诉到法院。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判决后 ,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共计4万元 。